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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人民群众可采用走访的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逐级向有权处理的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上一级机关走访反映有关信访事项。

二、受理范围

您可以根据《信访条例》及《广东省信访条例》的规定,通过本栏目,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主要包括:

(一)对白云区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意见;

(二)对白云区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建议、意见;

(三)对白云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四)对白云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白云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五)属于白云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六)白云区人民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

(七)依法属于白云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不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向国家机关请求权利救济的,应当依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六)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八)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三、走访场所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信访人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

白云区信访局接待场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8号广州市白云区信访局(广州市白云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四、注意事项

1、请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请自行准备好信访材料。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

3、请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自觉按编号候访。

4、进入接访区前请配合接受安检,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传单标语。

5、在候访和接访过程中,请遵从工作人员的指引;反映诉求应简明扼要;自觉遵守《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得高声喧哗、破坏公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

6、信访结束后,请自觉离场,不要滞留接访场所。

五、依法办理

区信访局将按照《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解释引导、转送、交办,并督促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真处理、及时回复。

六、依法信访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派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

(三)走访时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碍交通;

(四)走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相威胁;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侮辱、谩骂、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人人身自由,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八)向境内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九)其他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欺骗、金钱利诱等方式煽动信访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