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规〔2017〕11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
白云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林局,区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林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项目管理,加强对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16〕1号)、《广州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穗农规字〔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区财政资金安排或市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由区具体安排实施的涉农类项目。
本办法中的管理是指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督、验收和资料归档等一系列管理程序。
第三条 农业项目可分为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以奖代补”项目。
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开展的农田鱼塘基础设施建设、观光休闲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以奖代补”项目是指由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来实现补助的项目。
第四条 农业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程序规范,绩效导向、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农林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并牵头组织项目验收;指导、督促镇街加强农业项目管理;按规定编制年度项目预算。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区农林局年度项目预算;指导镇街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农业项目的属地管理职责,包括农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农业项目的储备、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负责“以奖代补”项目储备、组织项目申报和监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
(一)项目业主。
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是项目实施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符合白云区农业发展整体规划;
2.项目地块不得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建设等相关项目重复;
3.优先考虑“菜篮子”工程基地及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农田和鱼塘。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填报《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申报书》(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附件1)一式三份(含电子版);
2.项目施工范围示意图:提供项目所在地1∶2000地形图,并标明项目实施范围;
3.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建设项目议事程序通过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证明材料;
4.现场照片:项目实施前现场照片。
第九条 “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
(一)项目业主。
“以奖代补”项目业主是在白云区注册登记的从事农业活动的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由区认定的家庭农场等。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地点在白云区。市转移支付的资金可以是总部在白云区,生产基地可以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2.项目建设符合白云区农业发展整体规划,并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3.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同一项目不可多头申报;有在建的农业项目未按规定完成验收的经营主体不予受理新申报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填报《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申报书》(“以奖代补”项目)(附件2)一式三份(含电子版);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场所证明;
3.项目承诺书(附件3);
4.项目预算及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为加快项目实施,每年6月30日前申报的项目经当年评审立项后纳入次年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
区农林局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附件4)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专家组从市农业局专家库抽取。成员人数原则上为3人(含)以上单数。
第十二条 拟定年度项目初步安排方案
区农林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全区农业项目进行统筹安排,拟定年度项目初步安排方案。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
由区农林局就项目安排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征求区发改局、区国土规划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等部门的意见;“以奖代补”项目征求区发改局、国土规划局、财政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环保局、科工商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示
征求相关单位无意见的项目安排方案在白云信息网公示7天后形成年度项目安排方案。
第十五条 年度项目安排方案审批
区农林局将年度项目安排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对年度项目的安排依据、实施计划、支出需要、资金来源核实同意后批复区农林局。
第十六条 项目下达
区农林局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后,将项目下达到承担单位实施。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属地管理,资金随项目转移支付到相应镇街;“以奖代补”项目在区一级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一)实施步骤。
1.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批复,需要立项的按有关规定向区发改局申报;
2.项目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招标确定项目勘测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区农林局、镇街和设计等单位会审确定;
3.由项目业主单位将项目设计及预(概)算送区财政评审;
4.根据评审结果按有关规定招标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前做好工程施工公示,明确工程施工要求;加强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严格按图施工。
(二)参建单位确定。
1.施工单项合同投资估算价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标估算价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2.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农业局企业库内随机抽取进行交易;
3.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服务合同标的额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按相关规定实施。
(三)项目工程变更。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总预(概)算,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建设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应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
1.施工内容与原设计方案有变更的,变更设计方案须先征得镇(街)、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同意;
2.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额在中标合同价的10%以下且不超预(概)算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报区农林局审核同意;
3.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含10%)但各单项合同总额不超过预(概)算的,业主单位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变更申请,经区农林局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批准确认;涉及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达到招标规模的,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程序将变更工程招投标情况报区发改局核准,完成上述审批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八条 “以奖代补”项目
项目申报后,须经区农林局现场确认该项目未曾动工方可实施。项目奖补内容以立项批复为准,超出部分不计入奖补范围。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权限及验收方式
(一)验收工作的具体分工。
项目验收由区农林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业主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区农林局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前由区农林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内业复核、现场复核并形成《工程复核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工程复核报告》办理项目结算评审;“以奖代补” 项目由区农林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或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验收方式。
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完成结算评审后、“以奖代补” 项目完成工程造价或资产评估后,由区农林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专家从市农业局专家库抽取,成员人数原则上为3人(含)以上单数。
第二十条 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地点、内容、数量、质量等是否符合批复的实施内容。
(二)实施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是否按批复执行。
(三)财政资金是否按财政批复文件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支出;项目资金是否专账核算、会计凭证是否完整、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等。
第二十一条 验收材料
(一)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提供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5)、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项目下达文件、设计合同、设计报告、项目投资评审报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以及监理报告、工程量完成签证表和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复核报告、项目实施前后的照片、项目绩效评价表(附件6)和绩效自评报告(附件7)等相关资料。
(二)“以奖代补”项目。
提供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项目下达文件、设备采购合同戓施工合同、会计凭证、银行转账凭证、资金支出结算表、项目实施前后的照片、资产评估报告或造价咨询报告、项目绩效评价表和绩效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涉及工程建设的“以奖代补”项目还需提供工程预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结算书、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验收步骤
(一)项目业主单位介绍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询问。
(二)查验项目验收资料原件。
(三)实地查验项目建设情况。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有关合同书以及中介机构提交的报告,现场核对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其他相关情况。
(四)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专家验收意见,专家组成员需在《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验收表》(附件8)和专家验收意见上签名确认。
(五)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另行验收;整改不合格的,办理结题或取消项目。
第二十三条 验收材料归档保管
通过验收的项目,有关材料分别由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和项目相关单位归档,确保资料完整。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一)建安费。
建安费划款需监理单位核实同意后分四期支付:
1.签订施工合同进场施工后,支付中标合同价的30%;
2.工程总进度超过80%,支付至中标合同价的60%;
3.工程通过结算评审并由区农林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支付至评审金额的95%;
4.竣工验收期满一年未出现质量问题,且完成工程管护交接(提供管护交接合同),支付5%余款(即质量保证金)。
(二)独立费。
1.设计费。
设计费分二期支付:
(1)项目入场施工后,支付中标合同价的50%;
(2)项目验收后支付50%余款。
2.监理费。
监理费分三期支付:
(1)项目入场施工后,支付中标合同价的30%;
(2)工程总进度超过80%,支付至中标合同价的60%;
(3)项目验收后,支付40%余款。
第二十五条 “以奖代补”项目
“以奖代补”项目,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1/3给予补助,对“菜篮子”产品供给、质量安全、种子种业等事关民生、惠及农民的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项目资金根据项目的工程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支付:
(一)“以奖代补”项目验收后,项目的工程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总金额等于或大于预算批复总投资额的项目,补助金额按批复予以支付。
(二)项目的工程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总金额少于预算批复的总投资额但达到批复总投资额2/3以上(含2/3)的项目,补助金额按项目评估总金额同比例核减后予以支付。
(三)项目的工程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总金额未能达到批复总投资额2/3的项目,取消其“以奖代补”资格。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农业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在本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导致无法在本预算年度内完成的,应在区农林局正式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之日起2年内完成;对结余、结题或不可继续实施的农业项目资金,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区财政局批复的资金使用要求专款专用;有关项目资产资金核算、会计记账等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
第二十八条 区农林局、区财政局、镇街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对农业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不按立项批复文件使用资金,擅自更改建设内容经审查属实的,追回财政资金,且3年内不再受理新项目申报。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农建项目参建单位,未按合同履职或发生不廉洁行为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不得参与新的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 农业项目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通报同级纪检部门。对骗取、挪用、挤占、截留、私分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回违规使用资金。涉及公职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费用纳入区农林局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局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穗云农业〔2007〕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申报书(农业基本建设工
程项目)
2.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申报书(“以奖代补”项目)
3.项目承诺书(“以奖代补”项目)
4.专家评审意见
5.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验收申请表
6.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绩效评价表
7.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8.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验收表
9.划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