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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取 号: BY01-02-2018-25044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全社会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05-24
  • 信息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8〕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

为做好我区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加强项目统筹管理力度,强化数据共享,提升我区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水平,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白云区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政务办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广州市白云区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强化对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加快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消除“信息孤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1号)和《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科信字〔2012〕2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区属或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及部分使用区镇财政资金或上级部门划拨的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范围包括:以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信息资源开发等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维护。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区政务办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依法依规组织落实项目立项、预算申请、采购、建设、验收、安全保障等工作,配合开展项目评审、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按时保质有序推进项目建设。范围包括:区属各行政单位、各镇街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五条区政务办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专家库,为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立项、项目考核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基础设施统筹管理

第六条区政务办负责统筹区级政务集中机房、网络、主机、信息安全及数据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统筹推进区政务云平台,制定平台的运行和服务规范,为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化应用提供平台支撑服务。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区政务网络、政务云等基础资源,开展本部门的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应用系统,原则上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区政务云平台。

第三章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第八条区政务办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和维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项目建设单位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撑服务。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已有的、在建的及新建的),除确有法律法规明确要保密的外,原则上必须与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的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资源,以及业务信息资源,应在政府部门间实现按需共享。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公共服务的需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政务数据的开放和社会化利用。

第十条信息化项目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建设管理的信息资源,有义务提供给其他需要该信息资源的政府部门无偿使用,共享信息的政府部门要按授权的范围合理使用,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等管理工作,并按区统一数据共享目录进行系统调整,做好已建或新建信息应用系统共享接口的开发维护,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应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信息应用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信息共享的部门,应实施相应的共享改造。

第四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省市区信息化总体建设规划要求及财政预算,每年7月前向区政务办申报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区政务办按照“统一申报、分类评审”的原则,每年9月,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白云区政府信息化项目申报书》及其《需求分析报告》等立项材料,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意见。

原则上每个项目建设单位只允许报送一个建设类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等)和一个运维类项目(含运行维护、项目运营等)。如果一个单位需要开展多个建设项目和多个运维项目,可将多个建设项目和多个运维项目分别以子项目的形式合并在一个建设类项目和一个运维类项目中申报。

《白云区政府信息化项目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建设时间跨度、建设内容简介、资金来源、预算总额、审核意见等。

《需求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单位信息化现状、申请立项依据、主要拟解决的问题或实现的目标和意义、主要建设内容、对现有资源的利用及项目开发完成后可共享的信息资源情况、项目概算、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等。

第十四条区政务办将项目立项评审结果和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计划,经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形成年度立项及资金预算安排计划,报区政府审批立项。审批通过后,纳入我区年度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并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的信息化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原则上下一年度不再安排新的信息化项目:

(一)未按时向区政务办提交《白云区政府信息化项目申报书》和《需求分析报告》的。

(二)无合理原因,未按项目计划完成信息化项目建设的。

(三)在建信息化项目完工后,无正当理由未向区政务办提交项目完工验收资料进行备案的。

(四)在建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落实,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连续三次未通过项目验收的。

(五)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六)未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年度工作总结的。

(七)功能重复建设或不按要求实现数据交换、不按规定提供必需共享信息的。

(八)违反政府网站集约化、区网办大厅统一对外服务要求的。

(九)未充分利用区政务网、区政务云等基础资源建设的。

第十六条突发性、紧急性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报区政府审批立项,区政务办会同区财政局及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经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验收和考核

第十七条信息化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项目采购手续,并将项目标书、合同等相关材料送区政务办备案。

第十八条资金预算超过5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须引入项目监理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程序确定符合资格的信息化监理单位,负责完成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统筹做好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就项目建设情况每年向区政务办报送项目进度和建设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将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以及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通过的信息化项目须报区政务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区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立资产台账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到账物相符,确保资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区政务办联合区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使用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工作制度、使用范围、使用频率、数据交换、资源共享、效能提升和取得成效等。

第六章  项目维护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市及区制定的各项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

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制定项目维护方案和维护计划,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响应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信息安全自查工作,保证项目维护符合市、区信息化安全标准。区政务办定期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于发现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立即实施整改。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的信息化安全事故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区的统一要求,迅速启动信息化项目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应每年向区政务办提交项目运维情况报告,直至项目终止实施为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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