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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自2016年6月1日起,以讲座、现场体验等形式开展推销活动的提前7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举办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提前10日报告。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及《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相关条款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填写自查报告。
办事指南见附件。(药械科邮箱:byqsyjyxk@126.com、联系电话:86178739)
附件1:举办医疗器械现场体验、讲座形式营销活动报告办事指南
附件2:举办医疗器械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报告办事指南
附件3: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查表以及自查报告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