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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字体大小:

2017年8月18日,《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第15届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12月15日经市长签发,定于2018年2月1日开始施行。为做好该规章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和依据

十八届五中全会对我国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做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继进行了修订,原《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已不相适应,有必要进行修订。因此,我市在2016年启动了修订计划生育政府规章的工作,原《办法》基础上采用立新废旧的形式,重新制定《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

《规定》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精神,体现落实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关于人口计生工作“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的有关要求。制定《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考借鉴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立法经验。为了做好该规章制定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先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立法相对人座谈会,邀请人口与计划生育以及法学领域的专家对《规定》立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研究论证;邀请群众代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政协委员、机团单位代表、医疗保健机构等对《规定》内容提出意见。进入审议阶段,市法制办也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人口与计划生育以及法学领域的专家,对《规定》立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通过市政府和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市法制办还书面发函征求了广州法学会、市律协等专业团体的意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服务理念,新增多项计划生育服务相关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关于人口计生工作“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的要求,《规定》在以下方面增加了关于计划生育服务方面内容:一是新增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及出生缺陷综合防控服务的内容,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的妇幼医疗机构和托幼机构,推进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二是新增独生子女在父母(60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可以享受每年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以及独生子女高龄父母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必要的扶助补助的规定。三是建立健全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将各部门的扶助工作纳入计生管理责任制考核;并规定民政、房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公共租赁住房、就业等方面的优先优待措施。

(二)保留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为保障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开展,《规定》保留了原《办法》行之有效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一是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二是实行计划生育奖励和计划生育考核规定,并根据实际工作进行修改完善。

(三)细化和补充上位法规定,完善再生育审批等服务管理制度。

《规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一是细化完善了再生育审批的程序,并细化再生育审批部门。二是细化完善了实行节育手术职工的节育假及其配偶的看护假制度,并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均可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规定》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

制定《规定》的过程中,删除原《办法》中与《人口计生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包括“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及相应的再生育规定、《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程序和具体奖励措施、晚婚晚育假、强制避孕节育措施、迁移入户计生审核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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