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函〔2014〕787号
各区、县级市交通(运输)局: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新《省道条》)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机动车辆保管”条款。现就做好近期停车场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5月1日起,各区、县级市交通(运输)局暂停办理停车场经营行政许可,且不得对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停业、歇业的行为进行处罚。《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其他条款继续适用。
二、请各区、县级市交通(运输)局继续加强停车场行业管理。
(一)请通知各政务窗口,向申请停车场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发出暂停办理停车场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书(样式见附件),并在相关网站刊登暂停受理的相关通告。
(二)请通知各政务窗口办理人员、对外咨询服务人员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登记好相关联系方式,并提醒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开业的其他业务。
(三)请各区、县级市交通(运输)局继续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与属地查无办(工商)、城管执法、物价、税务部门的沟通和执法联动,落实辖区停车场行业管理工作职责,对于违反经营服务规范的其他行为,继续依照现行《办法》加强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
三、在新的《办法》出台实施后,各单位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暂停受理停车场经营行政许可的通知(样式)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4月25日
(联系人:朱文雄,联系电话:38180297)
附件
关于暂停受理停车场经营行政许可的通知
(样式)
各停车场经营业户: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我市正在按照相关规定修订《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鉴于停车场经营许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现就停车场经营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暂停办理本市停车场经营行政许可。
二、拟从事停车场经营的业户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工商、价格、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三、停车场经营业户应当按照《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规定做好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停车场经营者可以登陆广州交通网(www.gzjt.gov.cn/)“公共信息网”——“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停车场”,下载《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
特此通知。
()区/县级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4月29日
区/县级市交通部门政务窗口咨询电话:(020)********
抄送: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工商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物价局、市政务办(12345服务热线)、市地方税务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