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前3个月,按如下程序办理:
1、在职职工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打印并填写《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2)单位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批量申请情况表》,在纸质版上加盖公章,电子版提交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
(3)有档案管理权的市属和区属单位,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申请;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市及区属单位(外资、私营企业、民营、民办非企业等)、个体工商户的雇主、雇员等,向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受理、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审核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同)审核;
(4)市审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资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单位或职工补充有关原始资料。单位或职工补充资料后,审核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5)经批准同意提前退休后,单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2、失业人员
(1)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有效失业证向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打印并填写《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审核机构。市审核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3)对资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失业人员或原企业补充有关原始资料。补充资料后, 审核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4)经批准同意提前退休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到失业人员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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