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名称
户口办理:设立集体户
-办事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设立单位职工集体户口:
1、属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驻穗办集体户除外)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2、属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3、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拥有的,准予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4、大中专院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1)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2)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5、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并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准予设立驻穗办集体户口。
-提交材料
1、单位申请书面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以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凭证为依据,其他的单位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3、单位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
5、法人代表的户口簿、身份证;
6、单位指定负责人及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员的身份证、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凡符合集体户口设立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负责人,带齐上述所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送交到单位所在地区派出所的户籍窗口(永平辖区和黄石辖区的户政业务在白云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提出设立集体户口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通知所在单位办理设立单位集体户口的户口簿手续,经审核证明材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申请单位应补充相应证明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3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12345,投诉电话:12345
-办理地点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表格下载
-其它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