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名称
户口办理: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
-办事依据
-办理条件
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1、属出国、出境后未取得居留权,要求回本市复户的。
2、属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要求恢复户口的。
3、属前往台湾定居要求恢复户口的。
4、属前往国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要求恢复户口的。
5、属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6、属持外国护照入境的中国籍儿童申请定居入户的。
-提交材料
1、属出国、出境后未取得居留权,要求回本市复户的,需根据以下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未满两年(从注销户口之日起计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请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护照、身份证可在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办理恢复手续;在国外居住满两年以上的,需到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凭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以上述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2、属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交原本市户籍证明、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属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还需提供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3、属前往台湾定居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出入境部门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4、属前往国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要求恢复户口的,需到侨务部门办理申请回国定居手续,凭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其护照和身份证由持证人保存。
5、属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6、属持外国护照入境的中国籍儿童申请定居入户的,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认定,凭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流程
1、属出国、出境后未取得居留权,要求回本市复户的,需根据以下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未满两年(从注销户口之日起计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请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护照、身份证可在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办理恢复手续;在国外居住满两年以上的,需到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凭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以上述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2、属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交原本市户籍证明、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属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还需提供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3、属前往台湾定居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出入境部门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4、属前往国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要求恢复户口的,需到侨务部门办理申请回国定居手续,凭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其护照和身份证由持证人保存。
5、属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6、属持外国护照入境的中国籍儿童申请定居入户的,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认定,凭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方式
1.网上预约:我区户政业务已开通“网上预约”功能,暂实行“预约优先”的排队规则,申请人可提前通过
网站或
微信进行预约。
2.现场取号:申请人可直接至辖区的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的户政窗口取号排队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12345,投诉电话:12345
-办理地点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表格下载
-其它说明
1、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2、符合规定条件的申办人员,属集体户口人员或迁入地为单位集体户口的,还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可复印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与户主或业主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业主之一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与户主、业主属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属立户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和同意立户意见。
3、本文所规定的入户地址登记顺序: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屋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提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4、本文所规定的合法住所证明,指的是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市房管部门签发的房产证及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下同);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属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向他人或从另一单位转租而来的合法房屋,还须提供其租赁备案合同及分配给申请人居住的证明);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借住在亲戚朋友提供其居住的合法住房但无租赁关系的,凭业主房产证明和同意居住意见,或居住地的居(村)委或住房所属的物业管理处出具证明;居住地址为本市行政区的广东省居住证。
5、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户内成员可委托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