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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4-26 来源:区农林局 字体大小:

一、政策公布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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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集体资产范围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可以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设备。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于上述范围,不得交易。

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

区农林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农林局下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资产交易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办法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监督。镇人民政府下设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下设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含街道另行设定负责“三资”交易管理工作的科室)负责具体执行。

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区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为区级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镇辖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为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内设的资产交易监管部(以下简称镇“三资”中心交易部),街辖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为在街道或经济联合社设立的交易站。

村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进入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单次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集体固定资产的出让、转让。

2.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含6000平方米)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集体农用地的出租。

3.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的出租。

4.合同标的首年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土地、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的出租。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重大资产交易。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集体资产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街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

五、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流程

六、农村集体需要提交的交易资料

(一)交易方案。

(二)交易民主表决书。

(三)交易公示情况报告表。

(四)交易立项申请表。

(五)招标公告。

(六)竞投报名登记表及保证金承诺书。

(七)竞投会签到表。

(八)竞投会报价表。

(九)成交确认书。

(十)交易结果公告。

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招标、中标信息发布网站

(一)白云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平。

http://3z.by.gov.cn/

(二)广州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

http://www.jtcqlz.gov.cn/public/web-portals!index.action?dflzCode=440100

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的特殊规定

(一)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开发交易前,应先取得国土规划部门审查意见。

(二)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及合作建设的项目,属于经济联合社所有的,须取得本联社的2/3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同意;项目属于经济社所有的,须取得本社的2/3以上成员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及合作建设项目的,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重大资产交易须进去区交易中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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