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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区农林局 字体大小:

    一、政策公布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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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机构
    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区委分管农村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常务召集人由常务副区长兼任,召集人由分管农业的副区长兼任。区监察委员会、区委组织部、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信访局、区城市更新改造办、区土地开发中心、以及各镇街的分管领导和区农林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林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农林局、区审计局分管领导兼任。
    三、审计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项目类型包括:
    1.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
    3.结合管理重点事项、热点问题及上级要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审计。
    (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事项包括:
    1.资金、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2.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经济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5.收益(利润)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报酬发放情况。
    6.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7.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8.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9.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情况。
    10.福利费收支、往来账情况。
    11.项目审批执行民主程序情况。
    12.经济合同、财务等公开情况。
    13.资产、经济合同、财务等录入“三资”平台情况。
    14.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发挥作用情况。
    15.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四、审计实施
   (一)各镇政府将对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计划报区农林局;各街道办事处将对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以及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区农林局。区农林局根据各镇街的审计监督计划,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全区审计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原则上三年轮审一次,重要问题连审三年。因特殊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通过,可以对全区审计监督年度计划做适当调整。
区农林局根据经联席会议审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将审计监督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区农林局预算,并将各镇街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划拨至各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的审计工作经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派员组成审计组进行。
委托第三方审计的,由具体实施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
   (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或证明。
   (四)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被审计单位、涉及审计事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六)第三方审计机构或审计组进行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应将书面意见送达第三方审计机构或审计组。
    (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审定审计报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存有疑问,有权要求第三方审计机构作出说明,发现第三方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八)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五、审计结果运用
    (一)区农林局应当将其作出的审计结论报送区监察委员会,抄送区审计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其作出的审计结论报区农林局备案。镇辖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应当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街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应当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
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报告。
    (二)区农林局作出的审计结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区农林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审计结论,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应当检查审计整改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问题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时,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应当将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依法、依职权核实查处,并反馈核查结果。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应当作为上述人员参加换届选举时提名候选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计结论及整改情况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论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工作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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