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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4-26 来源:区农林局 字体大小:

一、政策公布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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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告发布背景

清明节期间,农事、扫墓等野外火源增多,森林火灾隐患增大,稍有用火不慎,极易引发山火,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我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三、通告有效期

2018年3月30日-5月15日

四、白云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

2018年3月30日-5月15日

五、特别防护期内在全区山头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特别防护期内,全区所有山头、山林内禁止携带火种上山,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特别防护期内,所有上山扫墓人员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焚烧香烛、纸钱等物品。

(三)在特别防护期内,在山上、山边作业人员不得烧杂草、烧灰积肥或者烧田基草、果园草等,不得乱丢烟头、火种等易燃物品。

六、森林火情报警电话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森林火情,马上拨打电话: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区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电话:020-87427032、87423537

七、法律责任

在白云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内,违反通告规定的,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予以处罚;情节或危害后果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第二十八条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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