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公布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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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告发布背景
清明节期间,农事、扫墓等野外火源增多,森林火灾隐患增大,稍有用火不慎,极易引发山火,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我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三、通告有效期
2018年3月30日-5月15日
四、白云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
2018年3月30日-5月15日
五、特别防护期内在全区山头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特别防护期内,全区所有山头、山林内禁止携带火种上山,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特别防护期内,所有上山扫墓人员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焚烧香烛、纸钱等物品。
(三)在特别防护期内,在山上、山边作业人员不得烧杂草、烧灰积肥或者烧田基草、果园草等,不得乱丢烟头、火种等易燃物品。
六、森林火情报警电话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森林火情,马上拨打电话: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区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电话:020-87427032、87423537
七、法律责任
在白云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内,违反通告规定的,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予以处罚;情节或危害后果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第二十八条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