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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01-26 来源:区民政局 字体大小:

第一节:业务受理范围和婚姻登记预约

一、业务受理范围

(一)办理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办理部队驻地或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辖区的现役军人与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办理男女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登记。

(四)白云区钟落潭镇、人和镇、太和镇、江高镇人民政府办理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镇的居民与内地居民间的婚姻登记。

二、婚姻登记预约

我市为广东省首个婚姻登记“全城通办”试点,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证通过广州市婚姻登记网上服务系统预约。预约婚姻登记日期为提出预约次日起一个月内(自然月)的任一工作日,截止到月末当日下午16:00;每日每时段约满为止。预约渠道有网上、微信等预约渠道。预约成功后,请凭预约码按时办理婚姻登记。如需取消预约,请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取消预约;如需改期,请先取消预约,再重新预约。如未按预约办理登记,且未及时取消预约记录三次以上者,将限制其一个月内的预约服务。

(一)网上预约:登陆“广州市民政局”官网(www.gzmz.gov.cn),进入“业务大厅”,按指引预约;

(二)微信预约:

1.微信—钱包—城市服务—婚姻登记预约;

2.关注“广州民政”官方微信—便民服务—婚姻登记预约;

三.办公信息

(一)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新达路672;

(二)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星期五08:30-11:30下午不对外办公。

.法定节假日:星期六上午,1月1日、5月1日、中秋节当天、10月1日全天。

(三)咨询服务电话:020-36637461

咨询邮箱:1074236539@qq.com

四、收费

  婚姻登记处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节: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一)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二)结婚年龄: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三)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一)本市居民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现役军人

1.本人居民身份证、有效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六)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七)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证明内容是外语的,需经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当事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我国公证机构翻译成中文。

(八)其他相关材料

1.当事人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常住户口簿包括户口个人页和有户口地址的户口簿首页(首页的复印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户口簿婚姻状况信息应与本人真实婚姻状况一致。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的,需一并提交离婚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初审判决书、裁定书须与生效证明一并提交,终审判决书、裁定书须与初审判决书裁定书一并提交)、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2.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双人合照;

3.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为外语的,需经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当事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我国公证机构翻译成中文。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一)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三)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四)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印。

(五)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六)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

 

第三节: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二)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一)身份证件:

1.本市居民: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4.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5.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6.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7.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三)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四)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五)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证明内容是外语的,需经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当事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我国公证机构翻译成中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一)要求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人”一栏签名并按指印。

(三)婚姻登记员分别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并进行笔录;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协议书》“协议人”一栏签名并按指印。

(四)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

 

第四节: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一)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二)婚姻当事人遗失、损坏婚姻登记证的。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一)身份证件:

1.本市居民: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4.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5.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6.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三)结婚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为其补领结婚证。

(四)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补领结婚证)或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单人照片(补领离婚证)。

三、补领结婚登记证的程序

(一)婚姻当事人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四)外国有权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委托书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委托书为外语的,需经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当事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我国公证机构翻译成中文。

(五)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补发婚姻登记证。

 

第五节:撤销婚姻
一、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撤销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四)除受胁迫婚姻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撤销婚姻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结婚证;
(三)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申请撤销婚姻程序:
(一)要求在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原办理该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当时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程序,对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六节: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一、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
 
  按民政部文件要求,除对涉及台湾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出具证明外,不向任何个人或部门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内地居民提供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三)外国有权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委托书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委托书为外语的,需经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当事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我国公证机构翻译成中文。
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程序
(一)当事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声明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附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格式

        离婚协议书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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