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落户。对我市新引进的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新设委托设计(ODM)和创建自主品牌(OBM)。对当年新设ODM或OBM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同时新设ODM和OBM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3)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市向“一带一路”和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地区)出口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限额50万元。对中型企业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补助;对小微企业投保“小微企业出口信保专项”的,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补助。
支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提升产业行业技术水平、宣传推广和开拓国内外市场。对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个项目限额100万元。
支持创建和培育自主国际品牌以及区域品牌建设。对建设区域品牌、收购国际品牌、创建和培育自主国际品牌所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补助,单个项目限额200万元。
支持保税物流业务发展。对企业开展保税物流业务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开展保税物流业务进行软硬件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投入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补助,单个项目限额200万元。
支持机电及科技产业外贸领域(含汽车、船舶和摩托车出口基地,以及加工贸易)的技术研发、检测认证、展示交易、信息和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项目单位在设备、技术和软件等领域的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项目限额50万元。
(4)支持品牌国际化建设。对我市新认定的自主国际品牌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新认定的试点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培育对象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9号)第六条至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