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融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对珠三角地区年出口规模超10亿美元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粤东西北地区符合申报条件并经省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500万元扶持;其中2014年出口规模超10亿美元的,再给予500万元奖励。【《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27号)第三点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