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情形:房地产权人的原房屋被依法征用,征用单位在新建房屋办理首次登记后,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交换补偿原房屋产权的,申办征用补偿登记。
一、缴交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1份):回迁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共有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4.产权交换协议及补充协议等书面材料(明确拆迁和回迁房屋地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权属人情况、超出补偿协议面积部分的处理意见等)(原件)
5.不动产附图(原件,数量:申请人数+1份)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6.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7.超出补偿协议面积且需补缴房款的:税务部门的纳(免)税证明(原件1份,提供电子税票信息的免于提供纸质证明)
8.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原件1份)
二、办理期限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机构
1.属于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的房地产,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2.属于南沙、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开发区(原萝岗)的房地产,由房屋在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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