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情形:
1.购买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的,买卖双方申办转移登记;
2.购买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同时,买方就房地产设定抵押,将抵押贷款用于支付房价款的,买卖双方申办转移登记;
3.经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的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权利人申请转移登记;
4.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其所有权首次登记后,预购人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一、缴交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但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免于提交)
3.不动产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初始登记告知书》,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4.(1)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契约》,或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属经济适用住房的)(原件1份)
(2)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或《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5.不动产附图(原件,数量:申请人数+1份)
6.税务部门的纳(免)税证明(原件1份,提供电子税票信息的免于提供纸质证明)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7.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8.2003年6月13日前领取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单元明细表(原件1份)
9.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房地产合并或分割出售的:合并或分割协议书(原件1份)
10.抵押购房的: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办抵押登记)(原件1份)
(2)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抵押登记证明书》、《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1份)以及金融机构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免于提交,但申办抵押权信息变更的仍需提交)
11.拍卖过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12.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原件1份)
13.房屋未办首次登记的,申请合并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房屋所在层的竣工图纸(原件1份)
(2)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违法建设的)(原件1份)
(3)公安部门门牌证明(加盖广州市公安局××分局门牌编定专用章)(原件1份)
14.未办理预告登记且住宅类的:广州市限购政策规定资料
二、办理期限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机构
1.属于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的房地产,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2.属于南沙、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开发区(原萝岗)的房地产,由房屋在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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