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情形:预告登记权利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预售商品房抵押给抵押权人的,申办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包括
1.预购人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将抵押贷款用于支付房价款的;
2.已付清房款,预购人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以其占有的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
一、缴交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1份)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4.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5.没有办理预告登记,但在2008年8月1日前已办理合同备案的:《房地产预售契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认证的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6.已付清房款的预购商品房办理抵押的:全额购房发票(经认证的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7.抵押人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1份)
8.抵押人属于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1份)
9.已付清购房款且抵押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的:监护人证明文件及监护人保证书(原件1份)
10.未网签的: 报建图、报建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11.可申请预告登记与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办预告登记)(原件1份)、《房地产预售契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未网签的,合同首页须盖有预售房款监控章)(原件1份)、缴交首期房款的银行进帐单及缴款通知书回执 (未网签的)(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二、办理期限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起计算,3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机构
1.属于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的预购商品房,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2.属于南沙、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开发区(原萝岗)的预购商品房,由房屋在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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