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情形:预购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预购商品房的,申办预购商品房继承预告登记。
一、缴交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明:
(1)已办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或《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原件1份)
(2)没有办理预告登记,但在2008年8月1日前已办理合同备案的:《房地产预售契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4.继承公证书(原件1份)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6.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7.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原件1份)
8.未提交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继承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的资料详见《继承登记办理指引》
9.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意办理继承预告登记的证明(原件1份)、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或《抵押登记证明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抵押变更协议(原件1份)
二、办理期限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机构
1.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继承预告登记业务实行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2.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继承预告登记业务在房屋所在区登记中心办理;属越秀区的,在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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