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情形: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或司法部门拍卖导致预购商品房权属转移的,申办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
一、缴交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明:
(1)已办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或《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原件1份)
(2)未办预告登记,但在2008年8月1日前已办理合同备案的:《房地产预售契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4.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原件1份)
5.税务部门的纳(免)税证明(原件1份,提供电子税票信息的免于提供纸质证明)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6.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7.拍卖过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二、办理时限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机构
1.属于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的预购商品房,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2.属于南沙、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开发区(原萝岗)的预购商品房,由房屋在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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