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情形:
1.预售人与预购人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在申办不动产权证书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2.预售人与预购人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申办预告登记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3.因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合同备案)的。
一、缴交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退房的,详细注明申请退房事由;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注明预告登记字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明:
(1)已办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或《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原件1份)
(2)未办预告登记,但在2008年8月1日前已办理合同备案的:《房地产预售契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4.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5.已设定抵押权的:涂销抵押证明(原件1份)
6.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原件1份)
二、办理期限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工作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机构
1.属于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的预购商品房,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2.属于南沙、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开发区(原萝岗)的预购商品房,由房屋在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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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动产登记领证方式(微指南——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