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情形:
1.在开发经营企业办理房屋首次登记之前,预购人购买预售商品房,委托或与预售人共同申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预售商品房权利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3.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申请、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缴交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房地产预售契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网签的,合同首页须盖有预售房款监控章)(原件1份)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4.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5.未网签的:
(1)缴交首期房款的银行进帐单及缴款通知书回执(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2)报建图、报建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拍卖过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缴清土地出让金的财政票据(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8.住宅类的:广州市限购政策规定资料
二、办理期限。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机构
1.属于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的预购商品房,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2.属于南沙、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开发区(原萝岗)的预购商品房,由房屋在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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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件办理进展(服务事项——案件查询)
5.不动产登记领证方式(微指南——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