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复户条件
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肄业回本市;
3.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等人员回本市;
4.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5.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
二、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恢复户口,除需提供入户申请报告及本人身份证件、原本市户籍证明、本市合法住所证明或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转业、复员、退伍要求回市恢复户口的,提供转业证、退伍证证明。
2.属本市生源回市恢复户口的,还需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属退学、休学、肄业回原籍的,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户口迁移证》。
3.属刑释解教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刑释解教证明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证明。
4.属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的,还需提供原本市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未入户证明。
5.属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提供法院宣告证明或派出所调查意见及两个以上证明人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
以上恢复户口人员,如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可到本市户籍亲属或朋友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三、办理恢复户口的具体手续
(一)符合上述1、2、4条件需办理恢复户口人员,可持以上所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二)符合上述3、5条件需办理恢复户口人员,须持所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公安部门通知被批准人到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备注:
1、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2、符合规定条件的申办人员,属集体户口人员或迁入地为单位集体户口的,还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可复印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与户主或业主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业主之一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与户主、业主属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属立户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和同意立户意见。
3、本文所规定的入户地址登记顺序: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屋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提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4、本文所规定的合法住所证明,指的是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市房管部门签发的房产证及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下同);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属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向他人或从另一单位转租而来的合法房屋,还须提供其租赁备案合同及分配给申请人居住的证明);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借住在亲戚朋友提供其居住的合法住房但无租赁关系的,凭业主房产证明和同意居住意见,或居住地的居(村)委或住房所属的物业管理处出具证明;居住地址为本市行政区的广东省居住证。
5、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户内成员可委托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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