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申请条件】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办理材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或《企业涉税信息采集表(设立和变更适用)》
【办理地点】
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市质监局办证大厅、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期限】即时
【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1
【办理流程】受理->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