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二、我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在我区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拨打联系电话:87427032、87423537,121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